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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新罪怎麼處罰·?

一、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新罪怎麼處罰?

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新罪怎麼處罰·?

1、刑罰執行完又犯新罪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認定有罪後,看是否符合累犯的條件,如果是累犯的要加重處罰。依據現行法律,刑罰執行完畢後的漏罪,無法數罪併罰。因為前罪刑罰執行完畢,無法撤銷,不能先並後減。但法院對漏罪處罰較輕,不會“累犯”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和新罪的情況參見法條:

2、《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關於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新罪來説: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簡單的説就是他出獄五年內又犯罪的,算是累犯。漏罪不能構成累犯。

3、刑罰執行中發現漏罪應當執行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

“先並後減”原則:刑罰執行期間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單獨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來按一定原則實行並罰。

1、刑滿釋放後再犯罪並發現漏罪自:漏罪發生期間:前罪判決宣告前的犯罪2)前罪刑罰執行期間的犯罪。若漏罪與新罪為異種數罪,則應數罪併罰;若漏罪與新罪為同種數罪,則一罪從重。

2、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漏罪、犯新罪:緩刑、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對漏罪作出判百決,將前罪與後罪實行數罪併罰。緩刑、假釋考驗期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對新罪單獨作出判決,將前罪與新罪的判決實行數罪併罰。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

4、先減後度並: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犯罪分子又犯罪,應當對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5、先減後並作用:給予罪犯程度更重的懲罰:(體現於有期自由刑)隨着刑罰執

6、行期限推移不斷提高對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維護監規與改造成果,活化行刑效能。

7、有漏罪又有新罪時:按“漏罪在先(先並後減),新罪在後(先減後並)”實行兩次並罰

綜上所述,緩刑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漏罪作出判決,前罪與新罪的判決實行數罪併罰,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罪,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