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人口者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案件在偵辦的時候,有些時候,如果當事人可以及時的進行自首的話,在很大程度上節省了司法資源。所以,針對於自首的人員,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理,可以適當的減輕處罰。但是,自首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收買人口者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一、收買人口者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二、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説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於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在我國,自首如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就以自首來論。自首在國家的法規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在量刑的時候,自首的情節是在法院考慮的範圍之內的。所以説,如果生活中,涉及到了任何違法的事件當中,一定要及時的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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