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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應負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鑑定人應負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鑑定人應負的刑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鑑定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一)受所在司法鑑定機構指派按照規定時限獨立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鑑定意見;

(二)對鑑定意見負責;

(三)依法迴避;

(四)妥善保管送鑑的鑑材、樣本和資料;

(五)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有關的詢問;

(七)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八)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司法鑑定人享有權利有哪些?

(一)瞭解、查閲與鑑定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詢問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要求鑑定委託人無償提供鑑定所需要的鑑材、樣本;

(三)進行鑑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四)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的鑑定委託;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鑑定無關的問題;

(六)鑑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七)接受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八)獲得合法報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鑑定人本身就要對自己出具的鑑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的,在鑑定過程中要根據鑑定的材料出具鑑定結論,不能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響,如果沒有發現鑑定人弄虛作假,無緣無故的不會去追究鑑定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