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什麼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孩子的身體發育越來越好,心裏也相對較為成熟,這些年來新聞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層出不窮,那麼我國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是什麼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涉案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什麼
《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刑事責任因犯罪行為而產生。
2、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做出並強制犯罪者承擔。
3、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自己承擔.
4、刑事責任是刑事法律規定的一種應當承受的負擔。
三,刑事責任在刑法體系中的地位
犯罪——刑事責任——刑罰
犯罪——刑事責任(刑罰、非刑罰的處罰方法)
四,刑事責任的發展階段與解決方式
1、刑事責任的產生:始於犯罪行為實施之時,終於犯罪成立之時。這一階段,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已經客觀存在,但由於某些原因,司法機關還沒有進行追究。
2、刑事責任的確認:自公檢法機關立案偵查時起,到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時止。這一階段的任務是確認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的實現;自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時起,到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和非刑罰的刑事制裁措施等執行完畢時止,是整個刑事責任問題的結局和歸宿。
實現的具體方式:
1)判處刑罰的,刑法被執行完畢;
2)宣告緩刑或決定予以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漏罪、沒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3)僅給予非刑罰制裁措施的,該制裁措施執行完畢;
4)僅作出有罪宣告判決的,該有罪宣告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責任的負責需要一定的證據輔助,同樣也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年齡限制,儘量保障自己的權益不會受到侵犯,但是隻要有關部門已經處理,説明自己的年齡是不成問題,自己需要做的就是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一積極的態度面對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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