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刑事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1、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並且核對好證據原件。雖然律師作為代理人可以代為當事人出庭,但是不排除當事人想要在庭審過程中參與辯論或者想要旁聽,因此在開庭前最好徵詢當事人意見,以免開完庭以後當事人對律師有意見。如果當事人不參與庭審,則要事先和當事人聯繫好證據原件的取得方式,方便庭審時質證;如果當事人要參與庭審則可以交待當事人開庭時帶齊證據原件,對於證據較複雜的案件我還是建議提前與當事人核對原件較為穩妥;
2、再次審查己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列明對方當庭可能提出的質證意見。己方的證據雖然在立案時已經過了嚴密的考量,但是不排除有疏漏的地方,況且有的證據本身存在缺陷。開庭前要準備好對方在質疑證據瑕疵時已方有理有據的答辯意見,不要在當庭被質疑時因未事先準備而回答含糊,回答含糊雖不會成為對己方不利的證據,但也不足以讓人信服。
3、仔細審查對方的證據材料,找出漏洞。質疑證據瑕疵有可能打亂對方陣腳,同時也可以使法官產生傾向性的意見,即便這種意見法官不會寫在判決書中,但是會成為證據鏈中一個有用的環節。但是質疑時要注意,一定要清楚明白,直接指向案件的某個關鍵環節,我的毛病是話説得不夠透徹,還有點話沒説完的感覺,猶如隔靴搔癢,這樣很有可能瞎忙活。當然,犀利是律師一生都要練習的本領。
4、列好法官可能會在庭審時問到的問題,尤其是雙方證據均無法直接證明的焦點問題,並根據雙方的證據材料準備好答案。法官在庭審調查階段問到的問題既是法官寫判決的依據,同時也代表了法官的傾向性意見。前者例如勞動爭議案件中法官會問員工的入職以及離職時間,因為他要確定工作年限以此計算經濟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庭前準備好法官可能問到問題的答案並找出相關法律依據,做到慢條斯理、有禮有節,即便遇到脾氣不好的法官,也可以不卑不亢;同樣,庭審時記下法官的傾向性問題對法官的大致判決思路就會有一定的瞭解。
5、 查詢好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每以此做到説出的每一句話都有理、有據,同時在收到對方反駁時也可以沉穩應對。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案件只要請了辯護律師,一般在開庭之前就需要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同時對自己所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核實,確定能證明自己的觀點,這樣在辯護時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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