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庭前準備主要有哪些
律師的庭前準備主要有哪些?
一、詢問了解案情
弄清案件事實,是律師代理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而傾聽當事人陳述,是律師瞭解案情的最直接方法。
向當事人瞭解案件情況,通常採取見面溝通的方式。瞭解案件情況的範圍包括:主體情況、糾紛原因、基本事實、程序狀況、雙方訴求等。既要有全面性,又要有重點和針對性,通過主動提問,積極引導當事人圍繞案件重點進行有效溝通。
向當事人瞭解案件情況,不僅要聽其言,還要審查相關資料。兩者相互結合,同時進行,以利於提高溝通效率。必要時,還要製作資料清單,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
二、調查收集證據
在詢問案情的基礎上,律師要根據辦案需要,全面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調查取證的範圍包括:法院訴訟卷宗、企業工商檔案、相關合同、案涉不動產登記信息、政府有關文件及檔案、相關證人證言、被告財產情況、現場照片以及其他證據材料。總之,委託人知道的情況,律師要清楚;委託人不知道的情況,律師也要清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所有事實和疑問,都要有證據材料證明或者證偽。
三、梳理案件事實
律師應當對調查收集材料進行分類編排,並結合當事人陳述,梳理案件事實。基本方法是:按照時間順序,對案件事實做編年記錄,重點關注爭議所涉的基本事實;辦理重大複雜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對合同內容(特別是重點條款)進行解構,結合實際履行情況,列表對比分析;辦理二審案件,應當對一審認定事實進行歸納,結合當事人陳述及有關證據,明確無異議事實、有異議事實以及異議理由。
四、研析法律關係
弄清案件事實後,接下來需要深入分析案件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分析應當圍繞法律關係的性質、權利義務、後果責任等,重點思考當事人享有何種權利或者抗辯。在法律關係分析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訴辯主張,歸納爭議焦點,為接下來的法律檢索提供問題導向。
五、檢索法律規定
在確定法律關係性質和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全面檢索相關法律規定。法條檢索應當全覆蓋,凡是與案件處理有關的法律規定,包括己方或對方主張所依據的法條及關聯法條,包括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等,都要檢索。並下載相關法條,整理形成《相關法律規定》,供案件研究和開庭使用。
六、檢索類似案例
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法發[2010]51號)第七條的規定:“最高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除此以外,最高法院的公報案例或者其他案例,原則上不具有參照適用的意義。但類似案例的裁判觀點和理由,可以作為理解法律、説服法官的依據。
對類似案例的檢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指導案例——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最高法院其他案例——高級法院案例——中級法院案例的順序進行。一般不需要關注和引用基層法院案例,除非被推選為指導案例、公報案例或者法院系統優秀案例。
檢索的類似案例應當具有足夠的數量,一般案件應達到5個以上,重大疑難案件應達到10個以上。不僅要收集支持己方觀點的案例,也要注意收集相反裁判觀點的案例。
檢索到的類似案例應當全文下載,重點關注裁判結果及其觀點、理由,整理形成《類似案例對比分析》,研究類似案例在法律適用、裁判理由和結果等方面,與本案的異同,為本案代理提供參考。
七、檢索法理觀點
對於重大疑難案件,或者對某個法條的理解適用存在爭議時,需要檢索相關法理觀點,包括大法官學説和學術觀點。“大法官學説”是指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對法律、司法解釋的闡釋,例如:最高法院答記者問、最高法院個案答覆、最高法院大法官所著的有關書籍或者文章。“學術觀點”是指法界學者的觀點。大法官學説與學術觀點均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但對於解讀立法原意、豐富代理思路、尋找觀點支撐,具有重要作用。
八、提煉訴辯要點
在事實梳理和法律研析的基礎上,需要提煉訴辯要點,為庭審提供指引。代理原告方,應當形成書面代理要點,對主要代理觀點及其事實、法律依據進行歸納;代理被告方,應當形成書面答辯意見或者答辯要點,對主要抗辯觀點及其事實、法律依據進行梳理。同時,對於對方當事人的觀點和可能提出的反駁、質疑等,應當作出預判和應對預案,做到知己知彼,攻守兼備,進退有序。
九、編排證據目錄
圍繞己方的事實主張,對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取捨、編排,整理形成證據目錄,逐一説明證據的編號、名稱、來源、頁碼、證明內容等,並將證據材料裝訂成冊。證據分類應當按照不同的事實主張進行劃分。證據取捨應當圍繞爭議焦點和訴辯主張,己方主張應當有相應的證據支撐,所舉證據和主張之間不能發生矛盾,證據和證據之間不能發生矛盾。證據編排應當按照事件的時間順序、邏輯關係以及重要程度等內在聯繫進行排序。
十、庭前銜接溝通
在正式開庭以前,還有大量的銜接溝通工作。例如:與法院銜接溝通,瞭解對方的觀點主張、舉證材料、調查取證或者鑑定等有關申請,瞭解法官的關注重點,明確是否需要舉行證據交換或者申請延期開庭;與委託人溝通庭審要點,核實確認證據目錄及舉證材料,告知準備證據原件;與己方證人進行庭前溝通,瞭解擬作證內容,釋明證人義務和責任。
律師在開庭前所做的這些準備都是為了開庭之後能夠更好的為案件當中的被告方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民事或刑事案件當中的代理律師,在每個階段都有自己應該做的事情。犯罪嫌疑人以及涉案當中的相關人員,必須有實事求是的把案件的前因後果跟律師講清楚,才便於律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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