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開庭15日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開庭60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7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0日前通知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閲、複製雙方提交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5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閲、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等證據。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後,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以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可以取保候審;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並符合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開庭前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否則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有着不小的限定條件,畢竟自己的事解決方式是法律手段,一旦自己的問題存在不小的風險,就會導致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有着較大的利益分歧,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合理的對待。

標籤: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