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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員準備工作主要有哪些

一、開庭前員準備工作主要有哪些?

開庭前員準備工作主要有哪些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3、決定開庭以前如果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如果被告人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被告人是聾、啞、盲人或者是未滿18週歲的人或者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4、通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證人的身份、住址、通訊處都要明確,向人民法院提供鑑定人名單和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準備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5、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開庭3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通知書分別送達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以便於這些人員能夠準時出庭,使法庭的審判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如果 傳票和通知書沒有送達或者上述人員在開庭前沒有收到傳票和通知書,則會影響法庭審判的正常進行。

7、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多數案件是公開審判,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些案件是不公開審判的。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將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開庭地點以公告的形式先期公佈於眾,讓與案件有關的人和其他公民及時瞭解案件的審理情況,想參加旁聽案件的公民可以做好旁聽的準備。但應注意,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公章,公告公佈後至少要保留到開庭審判的時候,不這樣,就起不到公告的作用。

二、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其實正式開庭之前原被告雙方,法院,代理律師等都有各自的準備工作。作為當事人來講,也不需要去關心法院的工作人員在開庭前要做哪些準備,最重要的是跟自己的代理律師充分溝通好,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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