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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侵佔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關於侵佔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構成侵佔罪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把本來就不屬於自己的財物而佔為己有,其實侵佔罪也表現了犯罪嫌疑人在道德上的一些缺陷問題,而且構成侵佔罪的話就已經違反了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在刑法當中,對於侵佔罪的量刑就有着清清楚楚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法關於侵佔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法關於侵佔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解釋: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佔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1、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 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 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員。

3、《決定》第十四條所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4、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在刑法270條當中規定,侵佔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量刑在兩年以上五年以下,另外還要對犯罪嫌疑人我處以罰金的。除了侵佔公司財物,國家還規定如果侵佔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的話,也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