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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區別有哪些

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區別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二、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願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願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繫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為;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

此外,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一般的介紹嫖娼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但也不排除實踐中存在的貌似介紹嫖娼,但實為介紹賣淫者的幫助者,可以成為介紹賣淫罪共犯的情況。現實生活中,介紹嫖娼行為中的介紹嫖娼者與介紹賣淫者之間關係可能是複雜多樣的,正確的方法是辨清介紹賣淫者和介紹嫖娼者之間的關係以及是否存在介紹賣淫的共同故意。

標籤: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