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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有哪些懲罰?

介紹賣淫罪有哪些懲罰?

一、介紹賣淫罪有哪些懲罰?

組織介紹他人賣淫罪的處罰一般會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一般就會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且還要處罰罰金;此罪行只要以招募或者是僱傭以及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都可以用此罪的條款來進行判決。

介紹賣淫有可能會受到被責令支付五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等的行政處罰,若是介紹賣淫的行為構成了刑事犯罪,那麼此時會受到的最低處罰是在被責令支付罰金的同時,被判處三個月的管制。

介紹賣淫的處罰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介紹賣淫的行為首先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一旦此種違規介紹的行為被發現,那麼實施非法介紹行為的人,就一定會被拘留。若是派出所或者是公安機關,發現涉案人員多次實施了介紹行為,且累計介紹的人數比較多,那麼該公民的介紹行為就會涉嫌犯了介紹賣淫罪。

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對於一切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我國法律法規是絕不姑息的,比如説涉及黃色犯罪、賭博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如果是犯罪行為人還是犯罪的主要分子的,此時就是會被處以嚴厲的處罰的,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也是會被處以其他的附加刑的。

標籤:懲罰 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