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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超期羈押民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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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超期羈押民警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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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辦案民警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超期羈押者可判7年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2日聯合發佈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現象。三機關表示,今後凡故意違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機關在通知中明確要求:對於這次通知發佈後,再出現違反法律和有關工作規定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相關鏈接>>>

而、什麼是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簡單地説,就是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而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判決前的依法暫時關押。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羈押及羈押期限都作了嚴格的限定,對無具體限定的特殊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

羈押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因此,羈押的期限從屬於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實踐中,凡超過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和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羈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為超期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