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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需要故意嗎?

一、銷售假藥罪需要故意嗎?

銷售假藥罪需要故意嗎?

銷售假藥罪需要故意,銷售假藥罪主觀明知的司法推定是需要根據其行為來判斷是否是屬於假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生產、銷售假藥的故意,是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成立與否的主觀要件。

在審理時,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據,特別是在缺失行為人供述系明知的情況下,還要將其已經或應當認知可能系假藥、不能肯定亦無資質認定其為真藥、應當認知或已經認知其應該屬於假藥等多種複雜的主觀認知狀態納入直接或間接故意的範疇,結合行為人是否具有銷售藥品的資質、銷售渠道是否正規、藥品包裝是否規範、藥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並考量行為人的職業、文化等因素,全面準確地分析認定,依法適度從重從嚴處罰,以維護人民羣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和被害人傷亡後果之間有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以及涉案假藥數量等亦是該罪的司法認定難點,立足於不同環節行為人的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重點圍繞假藥流向,結合鑑定結論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是對其進行準確認定的基本路徑。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充”屬於假藥,本條屬於假藥從重處罰情節)

②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藥的;

③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劣)藥的;

④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⑤生產、銷售假(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⑥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生產還是銷售,不符合資質的藥品,那麼都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要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話,首先是需需要在主觀方面是屬於故意的,此時將對此進行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

標籤:銷售 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