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人撤訴可以嗎?
一、刑事自訴人撤訴可以嗎?
1、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撤訴,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
(1)當事人自願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成協議自願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
(2)因證據不足法院説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於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2、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3、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都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具體如下:
(1)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虐待案。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侵佔案。
(5)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下列輕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傷害案;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遺棄案;
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⑨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指法定的,對於此類案件,若是受害者並不向法院起訴,那麼通常檢察院不會提出公訴請求。對於已經提出自訴請求的情形,若是在法院判決之前,自訴人與被告,已經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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