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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刑事案件可以撤訴2021

一、自訴刑事案件可以撤訴麼

自訴刑事案件可以撤訴2021

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撤訴的。如果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選擇協商和解,且確認是出於自願的,提出撤回自訴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准許。或者,該自訴案件已經經過審查,缺乏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撤訴。但如果自訴人撤回起訴後,發現了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可以再次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一條 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部分自訴人撤訴或者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撤訴後果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好不容易立上案,由於各種複雜原因而無奈撤訴的現象很多。對於自訴人而言,就要弄清撤訴的法律後果,這樣才能知道在什麼條件下撤訴,怎樣去撤訴,在無奈中做到撤訴有利。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八)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公安機關正在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

(九)不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