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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一、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還可以起訴嗎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起訴。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一種是當事人自願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成協議自願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另一種是因證據不足法院説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於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四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自訴案件撤訴後能否重新起訴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因為自訴案件當中,自訴人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有的時候,現有的證據可能就不能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撤訴的,只要有新證據並且未超過追訴時效的,都能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