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職權移送管轄方面的裁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關於依職權移送管轄方面的裁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轄存在哪些問題?
一是案卷材料不規範。部分法院隨意簡化移送手續,有的只移送案卷材料的複印件,有的只移送部分案卷材料,有的缺少相應的民事裁定書,導致移送材料不齊全,給案件審理帶來不便;
二是訴訟費移交不暢。對訴訟費的移交缺乏具體操作規範,部分法院既未隨案移交訴訟費,也未通知當事人到接收法院交納,導致移送管轄案件難以立案;
三是移送管轄案件審查不嚴格。出於種種考慮,部分法院將已經開庭且未確定管轄權的案件隨意移送其他法院,也有的在做出移送管轄裁定後久拖不移,引起當事人不滿,損害法院的公信力;
四是財產保全容易過期。因管轄異議和案卷移送都需要時間,而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容易導致財產保全過期而未及時續保,使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目前我國的程序法中對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方面的規定不是特別的完善,僅僅是規定了需要滿足的條件,但是在移送管轄程序上還有很多不規範的地方,像是有些法院移送的時候,就沒有把卷宗材料一併移送,管轄移送以後的財產保全問題也有一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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