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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被終身監禁後還可以減刑嗎?

死刑被終身監禁後還可以減刑嗎?

一、死刑被終身監禁後還可以減刑嗎?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司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終身監禁是我國的一項司法判決之一,由於其適用的範圍比較小,一般只能對貪污腐敗或者職務犯罪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所以並不是很常見,具體的司法判決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事實情況結合法律適用情況來作出判決,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