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轉無期徒刑後還可以減刑嗎
一、死刑緩期兩年轉無期徒刑後還可以減刑嗎?
死刑緩期兩年轉無期徒刑後滿足法定條件的還可以減刑,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減刑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犯罪人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真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2、有立功表現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也不是所有的死緩罪犯都有減刑的可能性,本身被判處死緩的這些罪犯,就是因為犯罪情節非常的惡劣,所以司法機關是可以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限制對罪犯的減刑的。不過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除非在服刑期間又犯罪,不然的話是不會被執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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