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罪怎麼處罰?
一、涉嫌犯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罪怎麼處罰?
組織賣淫、容留賣淫、介紹賣淫涉嫌犯罪的,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實施行為的內容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不同
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為的內容不同
組織賣淫的行為,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內容不同
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組織多人賣淫的故意;而強迫賣淫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三、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區別是什麼?
可以從是否建立賣淫組織、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以及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區別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
1、是否建立賣淫組織。
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2、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
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
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此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組織賣淫的行為人有引誘、容留賣淫行為的,均應作為組織賣淫的手段之一,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組織賣淫、介紹賣淫的行為,明知他人在賣淫的,也不得容留對方。這是由於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若是造成的後果嚴重,還有可能會構成犯罪。對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罪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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