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罪法律規定是《刑法》第二章第八節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進行了如下規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為依法懲治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

第二條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在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是,對被組織賣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五條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我們國家關於賣淫這種行為是嚴厲進行打擊的,如果有人員組織或者是容留賣淫的話,那麼堅決不能夠容忍,並且需要進行刑法當中的定罪。這裏的定罪量刑,它主要是集中在我國刑法當中條文的360條和35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