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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玩忽職守的法律規定對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玩忽職守的法律規定對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玩忽職守的法律規定對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涉嫌玩忽職守罪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由此可見,玩忽職守罪的判刑標準也和玩忽職守造成的後果有關,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認罪認罰等情節,也可以適當從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即使玩忽職守,行為不構成犯罪,也有損國家形象,對不構成犯罪的網絡遵守行為,應當由所在單位對當事人依法進行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