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時勞務分包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發生事故時勞務分包承擔刑事責任嗎?
發生事故時勞務分包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是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大多數的工程項目中會存在很多的勞務需要而承包這個項目的公司是沒有辦法在內部找到那麼多的人力的,所以就需要將勞務部分分包給其他的公司並且雙方簽訂一份勞務關係委託的協議,而此時發生了事故就需要考慮當時對於工程的建設中的糾紛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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