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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承擔?

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承擔?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時常會面臨朋友借車情形。假若將車借出後意外發生交通事故,那麼,該交通事故責任應當如何承擔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車輛駕駛人與所有人不一致,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所有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車輛,比如租賃、借用等,第二種是駕駛人並未經所有人同意而駕駛車輛

第一種情形,駕駛人駕駛車輛經所有人允許的

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即賠償順序,先由保險公司承擔,不足的再由車輛駕駛人承擔。那麼此時車輛所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就要看其有沒有過錯。那麼如何確定所有人是否有過錯呢?

根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種情形,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並沒有獲得所有人允許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209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此種情形下,賠償順序也是按上述規定來處理,先由保險公司承擔,不足的再由車輛駕駛人承擔,所有人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裏的過錯與上面第一種情形中所有人的過錯有所區別。未經允許駕駛車輛,駕駛人是否具有合格駕駛證,或者是否飲酒,機動車所有人是不知情、不能掌控的。所以此時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更多地體現在妥善保管或安全管理義務上面,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對機動車妥善保管或者管理,從而促成了擅自駕駛情形的發生,則應認定為有過錯。而是否盡到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認定,應以通常的注意義務為標準,如人離車未鎖車、未熄火或未拔車鑰匙等。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如果是因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所有人或管理人則不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借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的法律解答。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若因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車輛使用人即借車人擔責。另外,需要説明的是,車輛為高度危險物,車主在出借時應當充分盡到謹慎義務,萬萬不可因為朋友情面而輕易答應,否則車主也要為此次交通事故承擔相應地法律責任。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繫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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