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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但是結果發生了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嗎?

一、犯罪中止但是結果發生了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嗎?

犯罪中止但是結果發生了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嗎?

犯罪中止結果仍然發生會被判處刑事責任,《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着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 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於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 某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説已着手實行殺人,投 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着手實行殺人。儘管如此,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還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點:

1、開始侵害犯罪客體;

2、行為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就會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對此,我國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1、犯罪目的達到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沒有達到犯罪目的。

2、犯罪結果發生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沒有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

3、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筆者同意最後一種觀點。因為它與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對應,並且能適用於結果犯、危險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種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觀上不能完成或主觀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為人本身以外的實際障礙,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礙等。

2、行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體力不濟、經驗不足等。

3、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如果認為危害結果已經發生而離開現場,實際上危害結果並未發生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中止就代表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停止了犯罪,但是所產生的危害結果已經發生,那麼就意味着自己同樣會為自己所犯的罪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罰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確保違法者可以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