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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近年來針對兒童的犯罪屢有發生,尤其是猥褻兒童犯罪,因其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和對兒童身心健康的嚴重危害性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那麼,要是認定行為人針對構成了此罪的話,接下來應該怎麼作出處罰呢?也就是説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兒童尚處在身心發育的成長階段。生理的發育和心理的發育都很不成熟。生理上容易受到傷害摧殘,心理上更容易受到傷害和污染。

關於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兒童。通常是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兒童,也可以是女性兒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首先必須有對兒童實施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穢行為。如對兒童進行雞姦;強迫兒童口淫;摳摸兒童生殖器或其他身體部位等淫穢行為。其次,行為人實施本罪採用的方法可以是包括暴力、脅迫在內的一切方法。可以是強制方法,也可以是非強制的方法,如行為人可以用誘騙的方法欺騙兒童,使兒童同意接受行為人實施的猥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威脅兒童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一般具有滿足自己性慾或者挑逗兒童性慾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有些少年兒童,出於好奇,模仿影視上的鏡頭或成年人的行為,相互之間進行雞姦等猥褻性動作。考慮到行為人年齡較小,辨別是非能力相對較弱,如果危害後果不是很嚴重,司法機關一般不以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實踐中對於構成猥褻兒童罪的,重者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輕者可以僅僅拘役。但是怎麼算重怎麼算輕,這就必須要請律師出庭提出辯護意見並據理力爭,否則可能就往往被處於較重的刑罰。

標籤:量刑 兒童 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