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猥褻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猥褻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修改的一個罪名,通過後,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過去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性騷擾男性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本詞條按照修改後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男性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二、猥褻罪應該怎麼進行認定?
關於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我們能夠看出,對於猥褻罪的量刑取決於猥褻的對象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猥褻過程當中的具體犯罪情節來決定,最新修改的法律制度,將性騷擾男性的這一情節進行了調整,表明了我國法律制度在猥褻,性騷擾及強姦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還是有了一定的突破的,遇到猥褻這種行為也要堅決的説不,並且勇敢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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