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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猥褻兒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猥褻兒童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法律規定的必須要嚴懲的犯罪行為,那麼猥褻兒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猥褻兒童是用暴利或者脅迫等手段對兒童實施的犯罪,猥褻行為主要包括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這樣的行為對兒童的身心發展都會產生負面影響,甚至會導致兒童的心理髮生重大變化而導致以後的人生成為一種負擔,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是很大的。

一、猥褻兒童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猥褻兒童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三、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猥褻兒童罪的法律依據

1、猥褻兒童的重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猥褻兒童的重處規定:“猥褻兒童的,重處20%。”;第一百一十二條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根據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綜合量刑要素考慮,依第一百一十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五、猥褻罪該如何認定

關於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看:

1、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綜上所述,猥褻兒童罪立案標準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都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要是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夠成該項犯罪,而且無論兒童本人的意願如何都不影響該項罪名的成立,猥褻兒童的社會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影響也是非常壞的,因此對於猥褻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法律的規定也是非常嚴格的,對其處罰也要從嚴,這是對兒童的保護,也是對社會的保護。

標籤:猥褻 兒童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