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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工人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一、僱傭工人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僱傭工人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只要是僱主要求僱傭工人的,那責任就在僱主,而僱傭工人在僱主要求之外的濫伐,那責任就屬於僱傭工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二、濫伐林木罪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調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也就説砍伐個人房屋前後的幾個樹木是不構成本罪的。

3、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是構成濫伐林木罪的要件。

根據《關於辦理盜伐溢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十立方米到二十立方米或幼樹五百到一千兩百株。在非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五立方米到十立方米,或幼樹兩百五十到六百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

濫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

(1)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極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濫伐或屢教不改的;

(4)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如濫伐珍稀樹木等。如果濫伐林木未達到數量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到五倍的罰款。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為收購林材、木製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濫伐行為是對自然環境的嚴重破壞,必須嚴厲抵制,對此行為的發生絕不姑息,如果僱主要求濫伐,作為僱傭工人要第一時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不能成為幫兇,但同時也不要自己濫伐謀求利益,作為僱主也要監督僱傭工人作出濫伐行為。所以僱主與僱傭工人要互相監督,為共同建設美好家園做出一份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