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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行為能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濫伐林木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調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
如果是亂砍濫伐樹木,在這個時候主觀方面應該表現為故意,所以並不屬於過失犯罪,通常都是明知道不該亂砍亂伐還是進行的,這樣的行為就會構成犯罪

過失行為能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