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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一、防衞過當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防衞過當的刑事處罰是怎樣的

如果防衞過當將人打傷:經鑑定屬於輕傷以上要承當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看傷情鑑定來適用法定刑區間。如果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處罰。如果是輕傷害一般是管制或拘役,如果是重傷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防衞過當

對於防衞過當,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衞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態度。經過對比分析,如果認定防衞強度和不法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正當防衞不過當,而如果防衞強度明顯大於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着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正當防衞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而對於一般輕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衞行為不能保護,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傷亡。

不法侵害已經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緊迫性,但侵害強度尚未發揮出來,因此無法以侵害強度為標準,只能以侵害的緊迫性為標準,確定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

防衞過當防衞人在主觀上有罪過。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應當綜合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針對行為人防衞過當的行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具體怎麼量刑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