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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和處理定罪是怎樣的?

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和處理定罪是怎樣的?

在生活中當我們遇到他人對我們形成一種威脅的時候,我們可以適當的運用自己的能力進行防衞反抗,但是在某些時候因為他人的持續干擾可能會導致我們失手誤傷的情況,那麼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和處理定罪是怎樣的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和處理定罪是怎樣的?

1、罪過形式

按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等罪過形式的先後,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應是依法遞減。

2、刑事責任

關於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防衞過當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定罪

防衞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衞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衞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衞過當罪”。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衞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衞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衞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於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應當根據防衞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衞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衞人基於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衞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二)量刑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防衞過當的防衞人主觀上是出於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動機,其主觀惡性小,其客觀上是在進行防衞的前提下造成的損害結果,所以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防衞過當的主客觀因素決定了其社會危害性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對防衞過當的處罰原則,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從審判實踐看,防衞不法侵害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是極為複雜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的分析,確定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一般來説,對防衞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具備緩刑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和處理定罪是怎樣的,罪過形式分疏忽大意、過於自信、間接故意的先後形式,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定罪,通過判斷其主觀意識,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也不會讓故意計劃的人利用這一點逃脱法律的制裁,相關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