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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啟動強制醫療程序主體是誰?

有權啟動強制醫療程序主體是誰?

一、有權啟動強制醫療程序主體是誰

有權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強制醫療決定機關是法院,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過去關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決定,這就難免會發生錯誤關押。《刑事訴訟法》從程序上保證了公民不被錯關: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2、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4、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5、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沒有律師的辯護,沒有法院的決定,任何政府機關都無權將公民關入精神病院。

程序正義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也是防止錯案的保證。

我國先前實行的收容審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戒毒制度都沒有達到這樣的高度文明。

二、被強制對象的權利救濟規定是什麼

沒有規定救濟的權利是一句空話。被強制一方的救濟程序。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強制醫療不具有懲罰性。對精神病人採取強制措施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醫療。治癒後應當及時出院。

法律中所規定的強制醫療措施是針對精神病人的,但不是任何的司法機關都有權啟動強制醫療程序。啟動強制醫療的程序的主體只能夠是人民法院,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公安機關如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的,應當是作出意見書移送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