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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怎樣補償以及不得裁減哪些人員

法律1.61W
經濟性裁員怎樣補償以及不得裁減哪些人員
經濟性裁員怎樣補償以及不得裁減哪些人員
如果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單位不得裁減以下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