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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強制醫療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強制醫療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解除強制醫療的條件與程序有哪些

條件:

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可以解除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的解除程序

1、強制醫療機構的定期評估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

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批准。

2、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提出。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法院駁回,6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受理。

3、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的審查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

對於有一些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的情況,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的,這是需要由公安機關機關提出申請,並且像審理刑事案件一樣,送交給檢察院作出審查起訴,最終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來對此決定是否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