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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的持兇器要不要使用?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持兇器要不要使用?

尋釁滋事罪中的持兇器要不要使用?

需要使用,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法定量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的的刑期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依法裁判。

如被告人或其親屬已經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法院在量刑時可從輕處罰。攜帶凶器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犯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的行為。持有兇器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如下:

(1)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二)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三)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的規定,持有兇器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會構成尋釁滋事罪,一般處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召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行為人只要有法定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尋釁滋事罪一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