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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如何界定?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如何界定?

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如何界定?

尋釁滋事罪中的兇器應當是根據法律規定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來進行界定。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兇器,應從兩個情況予以確認:

1、國家管制類器械,即器械本身屬於國家管制類,如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然屬於兇器。

2、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兇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二、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在當代的社會,尋釁滋事這樣的一種行為,以及嚴重的損害到我們國家的社會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主要指的就是公共場所當中的秩序和在日常生活當中應當遵守的一些基本的準則,所以如果是攜帶胸器尋釁滋事的話,是屬於情節非常惡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