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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的持兇器的情形如何認定

法律2.49W
尋釁滋事罪中的持兇器的情形如何認定
尋釁滋事罪中的持兇器的情形如何認定
1、國家管制類器械,即器械本身屬於國家管制類,如槍支、爆破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然屬於兇器。
2、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兇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其中,槍支、爆破物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大,國家對其嚴格管制,《槍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支、爆破物的持有資格、使用範圍和使用區域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未獲許可或超出許可使用範圍、區域而持有的即屬違法或者犯罪,如果攜帶進行犯罪活動,自應認定為兇器。
也就是説,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傾向。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器械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無論行為人攜帶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實施犯罪,均認定為攜帶凶器尋釁滋事行為成立。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這些器械並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於兇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