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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尋釁滋事罪區別

法律2.2W
尋釁滋事和尋釁滋事罪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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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並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我們國家關於故意毀損他人的財務所做出的立案標準確實比較明確,因為在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都規定了情節較為嚴重,包括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而不同的話是以1萬元和5萬元為界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