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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書不構成累犯從輕處罰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一、辯護意見書不構成累犯從輕處罰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辯護意見書不構成累犯從輕處罰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黑龍江李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了被告人王某的家屬委託,指派李某某律師擔任王某涉嫌盜竊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多次會見被告人,仔細查閲了卷宗,辯護人認為起訴書認定王某盜竊罪無異議,但其存在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2)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王某歸案後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能夠指認案發現場,並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及其犯罪的整個過程,被告人王某的情況完全符合坦白情節。依據《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項第5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

2、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被告人王某主觀惡性較輕、認罪、悔罪態度好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系侵財性案件,而非侵害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因家庭特別困難,父親癱瘓在牀,母親體弱多病,孩子上學等生活窘境壓在被告人一個人身上,臨時起意盜取了被害人的財產,主觀惡性較輕,其行為也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在今天庭審時具有十分良好的悔罪表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有悔罪表現可減少基準刑的10%。

(2)被告人願協調其家屬對被害人進行退賠

被告人王某能自願認罪,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贓物已經退給被害人,減少了受害人的損失,並且被告人也多次讓我與其家屬協商退賠事宜,其家屬也願意替被告人退賠贓款,事實上,本案沒有造成任何嚴重社會危害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第三項中第8條規定,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

(3)被告人在被逮捕時不反抗,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今天庭審時也能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現,説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曾囑咐我與其家人協商繳納罰款事宜,足以看出被告人的悔罪真誠,希望法庭給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4)被告人家境窘迫

被告人的家庭是非常不幸,被告人因本次犯罪已經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夫妻離異,被告人的父親常年遭受疾病的折磨,癱瘓在牀,母親的身體也是每況愈下,幼小的孩子正是需要父愛的時候,我在會見被告人時,每次都潸然淚下,對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懊悔,多次表示出去以後,一定找一份踏實的工作,並真正負起家庭的責任,好好的贍養老人照顧孩子,以彌補這麼多年來對老人和孩子的虧欠。希望合議庭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對於被告人量刑,辯護人的意見為建議六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退賠,有坦白情節,並願意繳納罰金,綜合考慮其平時表現,對其適用六個月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雖觸犯法律,理應懲罰,但被告人王某主觀惡性較輕,行為對社會危害性不大,能夠協調家屬積極退贓,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辯護人懇請合議庭能夠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以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對被告人王某能寬大處理,以達到感化教育的作用,促使被告人王某能夠迷途知返,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辯護人

日期

二、對累犯的刑事處理原則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累犯一般就是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做案,而對於此人員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刑法,那麼就可以合法的寫一份辯護詞來為自己辯護,如果有證據的話,那麼就同辯護詞一併提交,從而可以讓執法人員受理自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