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累犯的該怎麼進行處罰
對累犯從嚴處罰,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實踐中,受過刑罰處罰的大多數犯罪分子能夠改惡從善,但是也有少數受過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嚴重危害社會。那在我國要是構成累犯的話那麼應該怎麼進行處罰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構成累犯的該怎麼進行處罰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得假釋。
二、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於遏制犯罪人的再次犯罪。我國刑法的主要任務是同故意犯罪者作鬥爭,把懲治犯罪、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故意犯罪作為自己的目的,因此,把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界定在累犯的前後兩次犯罪為故意犯罪。由於是故意犯罪且是兩次故意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而過失犯罪者雖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再次發生犯罪,其主觀惡性遠小於故意犯罪且過失犯罪的結果不是犯罪人主觀所希望的。②因此,沒有必要對過失犯罪設立累犯制度,而只能是累犯前後兩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的刑法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這就是説,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較重的罪。如果前罪被判處的刑罰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後罪雖然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反之,雖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卻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獨判處某種附加刑,同樣不能構成累犯。這裏説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後確定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所犯後罪根據其事實和法律規定實際上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該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因為刑法分則有法定刑的條文都包括有期徒刑,如果將“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理解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那麼,凡是受過刑罰處罰又犯罪的人都有可能成為累犯。這樣,勢必無限制地擴大了累犯的範圍,顯然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3、時間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5年以內。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5年以內期限從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計算。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或者發生在假釋考驗期內,也不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滿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也不構成累犯,因為其所判刑罰並未執行,而累犯的構成條件是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不具備這一條件。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5年期限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給予從重處罰,使他們最終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過刑罰的執行之後,才能看出是否認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來説,未經刑罰的執行,是難以測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經得到改造,是否還會實施犯罪。
(二)、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構成條件
危害國家安全累犯也稱特別累犯,是指前罪與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而構成的累犯。
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後兩罪中有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則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是否構成一般累犯,要根據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來認定。如果符合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累犯。
2、必須是前一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過刑罰並執行完畢或赦免的後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罪沒有被判刑罰,則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累犯。但法律沒有關於其前罪和後罪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刑罰輕重的限制規定,因此無論前罪和後罪判處何種刑罰及其輕重,均不影響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成立,即使兩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處低於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拘役、管制,也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累犯。
3、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什麼時間內發生,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累犯。不受5年以內的期限限制。由於免予刑罰的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和赦免的問題,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則不成立特別累犯。
此時一般都是會從重進行處罰,與此同時還不能適用緩刑、假釋。但在具體的服刑期間,要是滿足了減刑條件的話,那麼也還是可以被減刑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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