捱打是怎麼算正當防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正當防衞是指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一定限度損害的行為,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當遭受不法侵犯遭受毆打時,需要先冷靜下來,不要被一時的憤怒衝昏頭腦,可採取報警或逃跑等措施。對於對方持續毆打且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險的情況,為了保護自己,可以適當出手,但不可以故意下重手超出防衞自身的還手範圍,一定要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斷。如果對方毆打已經停止了,再防衞就是防衞過當。假如因為別人先動手打人而你在沒有考慮的情況下直接還手的話,通常情況下是會被認定為互毆的行為,鬥毆雙方會被視為都在追求非法損害對方的結果,也不存在正當防衞的意圖,這樣的情況下在法律規定中、實踐當中都是不能構成正當防衞的。同時,有時還會因為隨意的還手行為使得事態擴大,那最後的結果就是雙方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正當防衞需要具備一定的限制條件:
一,必須是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
二,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例如毆打,毆打行為屬於侵權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的正當防衞。也就是説,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使用的任何防衞行為而使其造成損害屬於非正當防衞行為。
四,必須控制在一定限度範圍內。因為正當防衞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是一種鼓勵公民和違法犯罪作鬥爭、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手段。受侵害者通常都是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受不發侵害者的突然襲擊,難以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精神高度緊張而還手甚至造成重大損害。
那麼關於毆打行為,如何採取符合法律要求的正當防衞呢?
首先,要注意對方傷人的程度,如果對方是無意導致受侵害者受傷的,受侵害的防衞也應當以不傷害對方為限制;如果對方有意傷害更有甚者無所謂致人死亡的,受侵害者的防衞也可以對對方造成傷害。換句話説就是對方沒有過分傷害被侵害者的意思,被侵害者就不能借正當防衞的理由而出手過重,否則就要揹負正當防衞過當的罪名,該賠錢的賠錢,該坐牢的坐牢,因為法律本身就是為了抵制暴力解決問題。所以還需要考慮到對等這個詞,怎麼對等?就是不能比對方的侵害行為更暴力,比如對方出手打你,你卻把人砍傷,很明顯這時候你成了責任的主要來源。最正確的防衞方式就是在不過度傷害對方身體的情況下把對方制服,然而被毆打的大多數人幾乎都做不到這一點。那怎麼辦呢?找監控。監控才是我們證明自己是受害人的證據。沒有監控也一定要找人證或者視頻證明。據數據顯示,現實中受侵害者正當防衞成立的情況少之又少。大部分都存在防衞過度等情況,因此,在被捱打的情況下,走為上策,找準時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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