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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移送管轄可以異議嗎

一、民事案件移送管轄可以異議嗎?

民事案件移送管轄可以異議嗎

民事訴訟對移送管轄有爭議的,可以提出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1、案件已經受理;

2、受理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權管轄,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先行立案受理本案件;

3、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三、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1、一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在民事訴訟中,移送管轄本身就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一般情況下是因為受理案件的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受移送的法院對案件是具有管轄權的,所以,儘管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被裁定駁回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為法院移送管轄都是嚴格依據國家法律制度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