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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能否協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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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能否協議轉讓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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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能否轉讓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無償取得或者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而取得的,因此原則上是有允許進入市場。但是,由於目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入房地產市場已為必然趨勢,考慮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經濟效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處理。此後國務院頒佈發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相應的規定。

2、按照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證;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

(4)依照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能直接轉讓的,只有在依照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從而使原劃撥土地的使用權變成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後,才允許其轉讓。

關於劃撥土地能否轉讓問題的解答如上所示,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是轉讓的前提是要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相應的對價,即由無償使用轉變為有償使用,轉變為出讓方式後可以進行轉讓,這樣來説才是比較公平的做法,所以只要依法辦理相應的手續,轉讓行為才行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