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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緩刑辯護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窩藏緩刑辯護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窩藏緩刑辯護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窩藏緩刑辯護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該罪責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二、窩藏罪的概念是什麼

窩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的主要特徵:

(1)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

(2)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必須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窩藏的對象必頒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後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三、窩藏罪的主觀要件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觸犯了窩藏罪的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那麼聘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就顯得非常的重要,從不同的角度出發為其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幫助其減輕需要接受的刑罰。當事人需要與辯護律師進行深入全面的溝通,以幫助律師更好的完成案件的辯護工作。

標籤:窩藏 辯護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