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預備犯罪可以比照犯罪既遂進行從輕處罰嗎?
一、對於預備犯罪可以比照犯罪既遂進行從輕處罰嗎?
可以,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二、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包括哪些?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有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
三、犯罪預備行為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犯罪預備行為,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其他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為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
(二)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
(三)其他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户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犯罪預備是隻能發生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行為人一旦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就只能構成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但是如果是行為人在犯罪預備階段,在犯罪預備完成之前,即準備工具或者是犯罪手段策劃完成之前中止的,此時也能構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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