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辯護權在什麼時候行使
一、個人辯護權在什麼時候行使
根據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②這裏雖然沒有明確告訴被告人自己可以行使辯護權,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總則規定精神,這裏就包括自己可以行使辯護權,緊接着,刑事訴訟法就明確規定“開庭時,審判長……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這是以審判長的身份以公開的形式在法庭上重申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可以在法庭上直接進行辯護。根據司法實踐,實際上在人民法院正式送達起訴書副本前的預審時審判人員就已經告知被告人可以在審判過程中享受法律賦予的辯護權。
被告人在得知自己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辯護權之後,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針對起訴書控告的犯罪事實、證據、犯罪動機和目的以及主要情節,作出書面的或以思想準備的形式,用自己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以及當時犯罪的目的,對控告的犯罪事實,犯罪目的和動機進行説明和反駁,以證明和原控告的不符,從而達到從輕、減輕和免除對自己的處罰。
其次,被告人在得知享有辯護權後,如認為自己的法律知識和表達能力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委託辯護人為自己辯護。也是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次,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為自己辯護,以使辯護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繼續行使辯護權。
綜上所述,辯護權一般在法院決定開庭審判之後就可以行使,可以在法庭上直接進行辯護。而對於辯護權一般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作出書面或者思想上直接辯護的形式,當然也可以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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