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自行辯護

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自行辯護

刑事訴訟中,不是一定要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辯護的,法律中規定的可以擔任辯護人的範圍也是比較寬的,當然也是允許被告人在訴訟中進行自行辯護。那到底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自行辯護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者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分階段只能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起訴、審判階段也都有權自行辯護。自行辯護是目前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重要的途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他們對是否實施了犯罪、如何實施的犯罪,以及犯罪的後果等情況最清楚,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會竭力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各種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律應當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

二、死刑犯人能自行辯護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第三十八條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雖然法律中沒有限度刑事案件只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辯護,在一定情況下也是允許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的。至於被告人什麼時候可以自行辯護呢?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瞭解答,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辯護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