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正當防衞是如何書寫的?
一、辯護詞正當防衞是如何書寫的?
辯護詞正當防衞的書寫方式是簡單的介紹一下自己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並且單身一審或者説是二審的辯護律師,通過查閲相關的案卷卷宗。
受被告人劉某家屬的委託,我所指派我擔任被告人被告第二審的辯護律師。通過查閲案卷,會見被告人,進行調查,參加今天的法庭調查,我們對本案事實有了全面的瞭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以供參考: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衞,且並不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應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也不應負擔民事賠償。
二、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據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此要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必須確認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是否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如果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預見到危害結果,那麼過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訴方在起訴書稱“當晚11時許,被告、殷某從本村趙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經被害人家門口時,被害人突然竄出,手持菜刀將被告左頸部、左眼眶部砍傷……後被告人被告又將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傷”。這是法院認定被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實強調被告將被害人推倒的事實,這恰恰從另一方面説明被害人是故意殺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執兇器的被害人的襲擊下,在面臨被害人的威脅時,只是出於人的本能的自我防衞,他面對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沒時間去想自己的推倒行為是否會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根據被告人當時所處的情況和環境,根本不可能預見到危害結果,那麼被告的行為就完全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的主觀特徵。所以由於主觀要件的缺失,根據犯罪構成原理,上訴人的行為不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觀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並非追求致人傷害或死亡,因此上訴人主觀方面屬防衞的故意而並非犯罪的故意。
辯護詞一直以來在我們國家都非常的重要,而且不同類型的辯護詞的話,它往往是決定到最終的一個判刑,比如説有一些人他們根本就不是故意傷害或者説是故事傷害,而是因為當時緊急情況之下所作出的正當防衞的行為,這個時候就需要仔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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