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辯護詞
防衞過當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也可以為其委託專門的刑事辯護律師來提供辯護。很多時候防衞過當都有會由專業律師提供辯護詞,下面我們就來看看防衞過當辯護詞該如何寫。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趙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他的辯護人。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參加了今天庭審,認為本案定性恰當,但符合防衞過當的特徵,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觀存在,趙某的行為不是假想防衞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認識上的錯誤,在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況下,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發生,而對對方實施所謂防衞而造成無辜損害的行為[1].假想防衞最大的特點在於,客觀上沒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於假想防衞人認識上的錯誤而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從而採取行為導致對方無辜受害。本案中。張某一行人多人凌晨從網吧出來,為尋找上網費用,而將下夜班單身行走的趙某選定為謀取財物的對象。張某等人對於謀取財物具有概括故意,要麼是敲詐勒索,要麼是搶劫。從事態發展來看,張等人某首先採取了敲詐勒索的行為,但在敲詐勒索未果時依然不死心,繼續圍追趙某,目的是要毆打趙某以強行劫取財物。因此,無論是先前的敲詐勒索行為,還是正在轉化中的搶劫行為,都是不法侵害。本案有現實的不法侵害存在,趙某並沒有認識上的錯誤,張某等人並非無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衞。
(二)趙某的行為不是提前防衞
提前防衞是防衞不適時的一種,防衞不適時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時實施的加害行為,包括提前防衞與事後防衞兩種。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的情況下,預先對有犯意表示、犯罪預備而尚未着手實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衞;而在不法侵害結束後採取的報復損害行為是刑法理論上的事後防衞。對於防衞不適時的處理一般遵循這樣的原則,即在行為人對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發生認識錯誤的情況下,防衞不適時應作為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而實施防衞行為的,應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 本案不是特殊防衞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特殊防衞,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於特殊防衞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解讀:第一、防衞範圍是特定的。特殊防衞必須針對的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衞所針對的不是一般侵害行為,而是遇到了犯罪行為的侵害才能實施,其中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係指具體的犯罪手段,它們的特點是以暴力犯罪的形式出現,而且它們必須嚴重危及防衞人的人身安全,但並不要求達到構成具體的罪名。其中的暴力犯罪是指不法侵害人實施殺害、傷害或其他對人身實施的各種強制行為。第二、防衞時間是特定的。只有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犯罪,才能允許實施特殊防衞。而所謂的正在進行是指暴力犯罪行為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如果在暴力犯罪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實施防衞就不構成特殊防衞。第三、防衞人的防衞目的必須在於保護人身安全。這與一般的正當防衞有別,特殊防衞的目的僅出於保護人身安全,而不包括財產安全。此處的人身安全可以是防衞人自己的,也可以是受到暴力犯罪行為侵害的其他人的。
本案中,不法侵害包括敲詐勒索與搶劫兩種行為,並以前者為直接表現形式,對於搶劫還處在準備實行階段,只是具有被搶劫的潛在危險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衞的防衞範圍及防衞時間。另外,趙某在實施揮刀的行為時其人身並沒有受到暴力犯罪的直接侵害,其防衞的目的不是僅出於保護人身安全,更主要的是保護財產安全,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防衞的目的要求。
綜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趙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時,實施正當防衞的過程中,加大了防衞的力度,使用與被攻擊形式不相稱的防衞方式,導致對方出現傷亡結果。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了防衞過當,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謝謝。
防衞過當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情節,對犯罪嫌疑人來講是很重要的。小編建議要是涉及到刑事犯罪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這樣可能會在訴訟的過程中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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